当时,我把借郭书记的一万元和吴副书记的五千元,跟自己的钱以及借其他人的钱合在一起,凑齐了五万元交给徐冰雅。徐冰雅将这笔资金在修造厂对我个人的应付款科目下入账。
还钱的时候,修造厂的资金状况只是稍稍宽松了一点,还不具备清偿全部借款的能力。考虑到借用领导私款时间太长不好,我首先归还了向两个书记的借款,自己的钱和借其他人的钱,是几个月后另外朝财务支取的。
借郭书记的钱是我亲自交到书记手里的,我在财务室取钱的时候,徐冰雅问支款用途,我当时没有多想,随口说用来还借郭书记和吴书记的债,于是徐冰雅将我的原话写在了支款凭证上。
这是自己无意中的疏忽,也是徐冰雅过于细心认真惹的祸。
如果支款凭证上没有这句话,纪委的人也罢,审计人员也罢,不可能知道我向郭书记借钱还钱的事,也不会有后来一连串的麻烦,让居心叵测的人翻来覆去拿这件小事做文章。
问题明摆着,纪委和检察院的人,不相信这一万元是林子龙归还郭民选的借款,认为这是我向领导行贿的贿金。
很后悔自己当初的不经意,但我并不怎么担心。
事实就是事实,谁也否认不了,任何情况下,我林子龙都不会颠倒黑白,胡说八道,更不会诬陷自己的老领导。
第二天下午,冯同勤来到我住的房间,把纪委的人撵出去,关上房门,和进行了一场面对面的较量。
冯同勤穿着泛黄的跨栏背心和大裤衩子,嘴上斜叼着烟,大剌剌坐在对面的床上,神情倨傲地问我,知不知道矿务局财务处处长的贪污案,说那个案子是自己办的。他说财务处长在你们局机关是牛人吧,局长跟他说话都得客客气气的,但他在我面前球都不是,审讯的时候,我一拍桌子,当时就把老东西吓得尿了裤子。
我坐在自己的床上,半闭着眼睛默诵《刑事诉讼法》。